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知多少

来源:法制与经济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8-23 03:1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导致部分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等人员从事露天高温作业,对此类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导致部分患有心肺脑血管疾病等人员从事露天高温作业,对此类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自纠。

答: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实行计时/计件工资或已发放最低工资为借口,拒绝向高温作业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此种失范行为应予纠正。

问: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如何调整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据此,高温津贴属于津贴类,纳入工资总额,与计时/计件工资并行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据此拒发高温津贴。

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已发放最低工资”为由拒发高温津贴?

问: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哪些人群从事高温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为包括高温作业从业者在内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如出现职业性中暑,用人单位应及时向行政部门为劳动者申报工伤,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工伤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相应待遇,则用人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责任。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疏于了解医学常识与法律规定,错误地认为全部类型的中暑均是小事,其实不然,尤其应特别预防职业性中暑的发生。

法制日报记者 张雪泓

问:用人单位如果违规安排高温室外作业,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问:高温作业引发职业病,患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答:《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今年夏天,我国多地高温天气频发,防暑降温事关高温作业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用人单位应当提高对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性的认识,建立健全防暑降温相关规章制度,依法切实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期【你问我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王琰为我们解读关于高温作业的那些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如高温作业从业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情况,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此外,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答: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答: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学习并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时刻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预警,及时作出相应的停止或调整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的指令。

来源:法制日报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zonghexinwen/2022/0823/2403.html



上一篇:法治时评|盲盒经济不能有监管盲区
下一篇:云南法制与社会杂志“一号多刊”、异地办刊,

法制与经济投稿 | 法制与经济编辑部| 法制与经济版面费 | 法制与经济论文发表 | 法制与经济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法制与经济》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