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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司法学的神秘面纱专访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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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岳:对司法学各子学科研究命题的划定实际上也为司法学学科体系中各个子学科的研究范围作了界定,但是,这样会不会同时给大家一种印象:司法学就像
岳:对司法学各子学科研究命题的划定实际上也为司法学学科体系中各个子学科的研究范围作了界定,但是,这样会不会同时给大家一种印象:司法学就像一个“大袋子”,什么都可以装?
崔:我们的研究是有范围的,比如说,有人说司法学与诉讼法学很接近,但是我要说的是诉讼法学的一部分跟我们是有交叉,但我们司法学是一个上位概念,我们所包容的范围是诉讼法难以包容的。
我们司法学非常关注非诉的。诉讼法学一般还是局限于研究国家的司法制度,我们司法学除此之外,还研究“活法”——社会的制度、社会的规则。还要研究司法传统,但是诉讼法是不会研究司法传统的,也不会研究司法文化、司法史学。
我们是从古今结合的角度,通过研究历史发展的规律,比如司法历史的规律,我们让它做到古为今用,我们可以借鉴,那么这些东西,诉讼法学都是不去研究的。包括我们司法学与司法制度也是比较接近,但是司法制度只是16个子学科中的一个,所以司法制度很难包容司法学,但是司法学可以包容司法制度,实际上我们的这个范围是比较宽的,而且它确实具有交叉性,但是它也有独立性,他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它有独立的品格。
比如说,司法程序学、司法制度学、司法体制学、司法理念学、司法方法学,这些都说明司法学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别的学科是没法取代它的。它有交叉性的特点,比如司法文化学、司法社会学、司法史学、司法伦理学等,但是正因为它能够交叉,它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因为这种交叉地带往往是空白地带,需要它去补充,就是在司法和其他学科之间有一个空白地带,这个空白地带是没有人研究的,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同时我们要注意,司法学其本身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地位,前面说的那几种,比如司法体制学、司法制度学、司法理念学都是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还有司法方法学,虽说有方法学这个学科,但是司法方法学是一种很独特的方法,只能是在司法领域它才适用,所以这个也说明它有自主性、独立性。
司法学的现实困境和前景展望
岳:不可否认,司法学的学科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也遇到了一些发展的困难,最明显的就是司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二级学科并没有被广泛认可,那么您认为在接下来的司法学研究的重心应该放在哪里?应该如何克服司法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境?
崔:司法学目前发展的最大困难就像你说的,国家还没有把它视为一个法定的二级学科,只是在有些高校开设了司法学的课程,而且有些高校也在招收司法学这个专业方向的学生。
据了解,像山东政法学院,成立了一个司法研究院,也是专门研究司法学,还出了一本叫《中国司法学》的书,也有一批研究司法学的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像吉林大学早几年就开设司法学这门课了,也是有一批人在研究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之前有一个专门的研究机构,研究司法学,但最近活动较少,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政法大学在司法学研究方面已经后继乏人了。人民大学也有几个学者在研究司法学,有人说他们已经把司法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发展,但是没有确证,只是看到有相关材料有所介绍,在人大司法学已经是一门学科。另外还有一些高校,比如浙江工商大学的谭世贵教授早几年也写过相关文章,呼吁建构中国的司法学体系,2008年他写一篇很长的文章②文章参见谭世贵.构建法治国家的司法学体系——中国司法制度研究的反思与展望[J].司法,2008(3)。,但是后来他没有出这方面的专著,最近这一两年他主编了一套丛书,这套书的名字也叫《司法学研究》丛书,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和我们在人民出版社的那套丛书是重名了。
这些说明什么呢?就是说明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重视司法学的研究了,按这种势头继续发展的话,在一个不太久远的未来,司法学有可能成为一个法定的二级学科。任何一个学科的构建都有一个过程,司法学也会面临这么一个过程,但是我对它成为国家的一个法定的学科还是有信心的。
因为现在我国非常重视司法问题,非常重视司法改革,而且大家也都普遍意识到司法是法治中国从梦想转化为现实的一个关键点,所以在这个前提下,在这个背景下,司法学的发展有一个非常大的空间,甚至可以说具有无限的发展前景,它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还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学科价值。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学的发展,司法学被认可是迟早的事。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网址: http://www.fzyjjzz.cn/qikandaodu/2021/0718/2005.html